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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中外合作办学的真正价值在助推教育改革

2015年08月09日 16:38:15 来源:教育思想网 访问量:287
本文作者熊丙奇,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过去十年来,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快速发展,尤其在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之后,各地的中外合作学校、项目,更是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该纲要指出,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坚持以放促改革、促发展;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合作设立教育教学、实训、研究机构或项目。纲要还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探索多种方式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

中外合作办学一度被称为“家门口留学”,由于成本相对留学低,且能获得国内或国外大学的文凭,造就了其红火之势。但是,与快速的规模发展相伴,中外合作办学同时存在两方面问题。

其一,不少机构基于营利目的从事中外合作办学,于是极度压缩办学成本,致招生宣传时承诺的办学条件无法兑现。比如,没有固定校舍、没有合格师资,更没有实现海外“实地”教学。而中外合作办学的“卖点”恰在于,很多机构都宣称采用与国外大学同步的教材、开设与国外大学一样的课程、有相当比例的师资来自国外大学,且有一到两年时间到国外大学学习。在一些公办学校中开设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甚至只是“名义”上的中外合作,学校只是将某些二级学院、教育项目“命名”为“中外合作”,就借此名义收取高额学费。说白了,就是巧立名目乱收费。

其二,政府部门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不够。我国虽于2003年颁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其35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但条例的执行并不乐观。由于监管不力,也就导致中外合作办学鱼目混珠,违规办学严重,受教育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有鉴于上述问题,无论是考虑到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还是为受教育者的权益考量,中外合作办学都必须重视质量与声誉。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应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公众公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情况,以便让受教育者根据这些权威信息,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违法办学行为加以识别,理性选择中外合作办学的项目和机构。同时,政府部门应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违法办学行为严肃问责。

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机构或项目,则应转变产业经营思维,依照教育规律办学。而且,还要有行业品牌意识:毕竟,一个或几个中外合作办学方面的纠纷,将影响到公众对所有中外合作办学的信任;而当公众对中外合作办学信任不再,中外合作办学方面的任何承诺都将遭遇公信力上的尴尬。

中外合作办学还有一个更值得关注的问题,即我国引进外海优质教育资源,是单纯为受教育者提供教育资源,扩大其选择面,还是期望这一做法对我国整体教育改革和发展产生助推作用?前者意味着着力于资源的增量,后者意味着会重视办学制度和办学模式的探索。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引进海外优质资源所采取的基本模式,都是“中外合作”,包括上海自贸区,也规定引进国外教育资源,必须采取合作办学方式。这种引进国外教育资源的模式,意图很明显,就是做资源的增量,期望“1+1”产生大于2的效果。具体操作是,学历被国家承认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都被纳入计划内招生,成为集中录取的一所学校;在具体教育教学中,与国外大学共享师资、课程资源。客观而言,由于重视教育教学,这些教育机构的教育质量还是得到学生认可的。它们对中国教育的意义,也就限于增加了一所办学质量还不错的学校、教学项目,但对教育改革的助推作用并不明显。

其实,引进国外名校资源,对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增加一所大学、一个合作项目,而在于对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形成“鲇鱼效应”。

在笔者看来,引进国外名校,更应在这方面进行探索。其中,可以采取的一个办学模式是,直接引进海外名校在中国内地办分校,完全采取其母体学校一样的办学制度。拿招生来说,如果引进的海外名校完全自主招生,而不是纳入每一批次集中录取,同时允许考生可同时获得内地大学和海外名校分校的录取通知书,再根据录取该考生的专业、所给予的奖学金等做出选择,这样就建立起高等教育的市场竞争。此举既可以让“中外合作”办学摆脱尴尬处境,同时也能激活内地的现代大学制度改革。而探索现代大学制度,是中国大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编辑:刘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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