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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教应走向常态化

2015年12月06日 10:25:28 访问量:176

作者:郭元婕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师报


  我国已全面开启依法治国的系统工程,依法治教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随之逐渐走上轨道。我国依法治教大致经历了依法护教到依法治教常态化的历程,将来必然走向依法执教,乃至法育为先的全面法治化道路。

  依法治教始于依法护教

  所谓依法护教,是用法律武器维护教育主体的基本权利。此阶段依法治教的主体往往是学校和教师,学校或教师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利益不被侵犯。例如,河南某校依法讨还被占办学用地,再如某些地方教师依法讨薪等,这些都是维护教育主体权益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我国依法治教在实践中的开端。由此,部分省份开始制定教育类法律法规。有关媒体统计,今年我国有28个省份对食品安全和教育等问题拟立法共650件。以湖南省为例,2014年湖南省教育厅针对中小学校治理、幼儿园“大班额”等问题,制定了《湖南省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及《湖南省校园安全条例》3部法规,省教育厅将这3个立法计划纳入省人大和省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并为此专门成立立法小组,提供专门的立法专项经费。

  依法治教趋于常态化

  为了改变教育问题一事一办、单一维权的依法治教套路,许多省份都成立了自己的法律顾问团,在教育系统形成了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新局面。今年2月,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教育系统普遍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以“进一步加大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工作力度,依法依规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利益,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内部治理法治化,提高依法治校水平”。吉林市教育局成立了法律顾问室,在全市中小学校普遍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截至今年6月,全市70%的学校实现了“一校一法律顾问”教育法治常态化新局面。

  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往往是熟悉教育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公职律师、教育专家及地方法规处工作人员。这些人常年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他们既有法律专业领域的知识和素养,又致力于服务教育改革发展,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治教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支持。更重要的是,教育法律顾问团对教育的促进作用与普通律师事务所不同,其对教育的保护和支持是持续而不间断的,有利于促进地方依法治教走向常态化。

  法律顾问团的功效不仅在于帮助学校等教育主体维护自身权益,还能够指导自身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例如,指导政府充分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将应该公开的信息及时有效地向社会发布,从而主动争取社会的监督,并让百姓了解地方教育的发展情况。这样有利于促进教育与社会、学校与社区、教师与家长之间的互动和互通,从而促使教育与社会发展走向良性循环。

  依法治教归于依法执教

  依法治教的价值并不仅在于对违法者进行“惩罚”,而是通过法治促进国家教育体系走向法治、规范和有序。

  依法治教的新常态便是依法执教,而依法执教的主体应该是多方面的,并非只有教师。随着国家治国理念从管理转向治理,教育的利益相关者也以不同身份、不同渠道分享着教育治理权。上至中央政府,下到学校教师,都是依法治教的主体。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完善我国教育的法律规范,并创建依法治教的良好氛围;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是依法治教的重要执行者和推进者;学校校长和教师则是依法治教的主要践行者。只有3类主体的行为都趋于规范,并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治教和执教,我国教育才能走在健康的法治轨道上。

  依法治教,法育为先

  无论是依法治教,还是依法执教;无论是有法可依,还是违法必究,关键还是要培养具有法治观念的人。教育的功能不仅在于践行依法治国的理念,更为重要的是培养能够守法和护法的人,在于为我国法治建设奠定人才基础。教育部表示,将制定“法治教育大纲”,强化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执教,突出从小学到中学再到大学的法律教育。

  法育观念正在我国逐步推开。各地纷纷通过教育普法宣传、主题教育活动等方式,向市民普及教育有关法律法规,使百姓了解《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内涵、价值及要求。这样的教育普法对学校推行教育改革、综合治理校园环境等工作非常有利,也更容易构建坚实的群众基础。

  这些法育的理念、措施和行动会逐步遍及全国,最终在我国形成依法治教的新常态。新常态下,人们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这将是我国依法治国、构建法治国家的必然走向。(作者郭元婕,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理论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国外经验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建立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一系列法律。例如,作为教育基本法的《澳大利亚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的《土著教育法》,旨在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教育和保教服务国家法》,保证教育投入的《学校援助法》、《高等教育支持法》和《高等教育资助法》等。

  此外,澳大利亚注重各级各类教育法律体系的细化和配套,不仅整体法律体系健全,保障每项教育活动有法可依,而且每个领域法律配套完整,如《高等教育支持法》又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审批法案和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审批法案。

  澳大利亚既通过建立国家教育标准对法律条款进行细化,又建立专门、独立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教育法律的贯彻落实。例如,专门成立澳大利亚儿童教育和保健质量署,负责落实早期教育和保健服务国家质量框架。基于上文提到的法律体系,该机构对所有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国家评估和认证。评估分为5个评定等级,分别为优秀、超越国家质量标准、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趋向国家质量标准和需要大幅改善等。

  德国

  德国的《基本法》中对教育的条款是德国发展教育重要的法律依据。作为联邦制国家,德国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权,联邦的《基本法》规定了联邦和州各自的职权范围,除了联邦法律外,16个联邦州还有自己的宪法。各州行使的主要是“文化主权”,各种类型的学校教育都属于州文教部的管理权限。

  以职业教育为例,德国关于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律有3个,即联邦《职业教育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和《手工业条例》,此外还有《青年劳动保护法》、《企业基本法》、《实训教师资格条例》,以及各州职业教育法和学校法等。其中,《劳动促进法》规定了要为职业进修提供帮助及提供学习期间的收入、待遇等问题。

  德国《职业教育法》规定,18岁以下的青年必须接受高中或职业教育,各州据此制定具体法律法规,而且执法严格、力度大,原则是未参加职业培训就不允许就业。同时,规定的管理体制也给予学校和企业自主权,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调整培训时间和经费,甚至可以取消或改变一些以往公认的应在联邦一级加以处理的职业培训,政府一般不干预办学。

  日本

  日本教育拥有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教育基本法方面有《日本国宪法》中的有关条款和《教育基本法》;教育行政法规方面有《文部省设置法》、《文部省组织章程》、《教育委员会法》和《地方教育行政组织与经营法》;学校法规有《国立学校设置法》、《私立学校设置法》;教育人事法规有《教育公务员特例法》、《教职员免许法》等。此外,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政令、省令和实施细则与这些法律相配套,使法律变得更加具体、明确,便于贯彻执行。

  运用财政拨款调控,实行财权、事权的统一,是日本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力杠杆。日本实行中央与地方权力结合型教育管理体制,上级“要尊重地方管理教育的自主权”,上级对下级只能进行“指导、建议、劝告”。而为了使上级便于管理,这种看似无力的管理方式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得以强化。

  日本的教育人事管理内容包括教育长的选定、学校校长的考试和聘用,学校教职员编制审定,教师资格的审定、选招聘用,教师的业务考核、进修、晋升和调动等。这些权力都集中在文部省和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手中,而且都有明确的规定:教育委员由地方自治体的首长取得议会同意后任命;建立教育长的任命须得到上级承认的制度等。这种规定任期、三方制约的选任教育长的做法,使教育长不仅要对当地教育委员会负责,而且要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可以减少和避免地方主义、感情用事带来的对人的看法的片面性,利于把人选准、选好。 

  《中国教师报》2015年11月4日第14版


编辑:刘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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