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对批评教育孩子的时机也很讲究,他们认为,年幼和地位卑微的人有过错的时候,不应该责备。
清人陈继儒认为“卑幼有过,慎其所以责让之者”。他认为以下七种情形不宜批评孩子:
✪第一,“对众不责”,即不要在众人面前责备孩子。
✪第二,“愧悔不责”,即惭愧后悔不责备孩子。
✪第三,“暮夜不责”,即夜晚不责备孩子。
✪第四,“正饮食不责”,即吃饭时不责备孩子。
✪第五,“正欢庆不责”,即正在欢庆时不责备孩子。
✪第六,“正悲忧不责”,即正在忧伤时不责备孩子。
✪第七,“疾病不责”,即正在患病时不责备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