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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河区区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7日 10:33:05 访问量:98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本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所承担的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友好往来、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 公务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有利公务、务实周全、节俭简朴、安全规范、高效透明、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实行统筹对口接待。

第四条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区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范围


第五条来区参加公务活动接待范围为:中央和国家机关来区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和人员,以及离退休老同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来区考察工作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代表团;省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省市直部门来区检查指导工作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工作组;应区四大班子领导和区级机关邀请来区的境外、港澳台地区重要宾客、国内知名人士、专家学者、英模人物、中央各大媒体新闻记者;其他需要接待的重要宾客。上述范围的宾客来区,原则上由区四大班子办公室分别负责接待。

第六条应邀来区参加专项会议和活动的省市级领导同志,接待工作由会议和活动主办单位负责。

第七条来区考察投资、洽谈项目的客商按照谁邀请谁接待的原则进行,以区委区政府名义邀请的,由区政府接待科负责安排接待;以区直部门名义邀请的,由邀请单位安排接待。

第八条凡来区投资考察没有达成明确投资意向、没有确定具体投资项目的,原则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不会见,也不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安排餐叙。需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会见和餐叙的,原则上是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项目。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区级各类公务活动应当科学安排、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安排外出考察调研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十条除项目洽谈邀请的投资客商外,其他公务接待各单位应当依据公函审批接待,不得安排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接待。

第十一条接待单位接到公函后,将接待宾客的姓名、职务、随行人员及来区事由等相关信息,填写《重要事项报告单》报告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接待单位负责制定接待方案,接待方案应包括来访领导及成员名单、参加公务接待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日程安排、住宿安排、餐饮安排、车辆交通安排等内容。接待方案需由接待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接待方案一经审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二条接待活动的安排,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不得超规格、超标准安排,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场所、费用等。

第十四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人数、姓名、性别、职务、民族、车次(航班)、抵离时间。遇有特殊紧急情况,可电话告知接待单位,并及时补发公函。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外出公务活动人员数量。区级领导率团外出参加公务活动,人数不得超过10名(其中工作人员不超过2名),一律不带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服务人员。

第十六条外出参加公务活动乘坐交通工具应严格执行《七里河区区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标准


第十七条省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来区,分别由区委、人大、政府、政协或区法检两院一名领导迎送;其他省市级领导和老同志来兰,分别由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主任或一名副主任迎送。重要调研、检查、巡视(工作)团组的迎送,按照团组工作性质和团组长职级依据上述标准执行,其他班子成员不参加迎送。

第十八条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有关礼仪活动外,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气球、彩旗等礼仪性标识,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列队欢迎,不摆放花草,不献花。区政府接待科或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人员到机场、车站引导。

第十九条来区宾客公务接待可根据来区宾客要求联系宾馆,费用由宾客自理。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鲜花、香烟。

第二十条公务接待一律不搞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1次,按照“就近用餐、地方特色”为主的原则安排;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用餐一律“四菜一汤”,实行自助或分餐制。菜品应突出地方特色,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适量提供地产酒水,不得上高档酒水。

第二十一条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l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l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到基层调研,陪同领导不超过2人;其他县级领导到基层调研,安排1位分管负责同志陪同。考察企事业单位或垂直管理部门时,不得要求其在异地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同志到现场陪同,不得要求企业制作展板等。

第二十三条区级领导到基层调研,因不能返回,就餐由乡镇安排在机关食堂;没有条件的在普通饭店、餐馆从简安排。行政村实行零接待制度。也可以安排在农户家中用餐,以上用餐一律按标准交纳伙食费。

第二十四条接待用车应当从实际出发,视情而定。县级领导集体下基层调研应集中乘车,中巴车不超过1辆。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可乘坐越野车,但不得超过3辆。乡镇、街道陪同人员在第一调研点等候,到下一个调研点可同车前往,基层不得增加随行车辆。其他公务活动的接待用车要严格控制,确需接待单位派车的,视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外出参加公务活动要严格执行关于住宿标准的有关规定。住宿宾馆一般应安排在当地政府接待宾馆。县级干部安排1个标准间,科级以下人员每2人安排1个标准间。

第二十六条外出参加公务活动用餐一律在住宿宾馆用自助餐。对外宴请由外出单位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安排。

第二十七条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往返机场、车站不得迎送,有关单位可派一名工作人员前往办理票务服务。


第五章保障


第二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从紧执行。公务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接待费用按照接待范围由接待单位在接待费中列支。来区考察工作的国家、省市领导,外地党政机关和重要客商,以区四大班子名义接待的,费用由区政府接待科承担,其他的由对口单位承担。不在区委区政府接待范围,经批准由区委、区政府领导会见、陪餐等费用,由会议、活动主办单位或对口接待单位承担。参与接待活动的工作人员所产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派出单位按照差旅费标准承担。

接待费支付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因条件限制,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接待费报销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内容不全的不予报销。

接待费用不得向所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企业、个人转嫁。严禁另立名目扩大接待支出,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假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公务接待应当逐步实现服务社会化,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要资源共享,统筹使用,实行企业化经营,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六章监督


第三十条区委和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汇总本部门上年度公务接待情况,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的制度建设、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和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定期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定期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问责,严肃追究违规接待单位和派出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及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月8日中共兰州市七里河区委办公室、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七里河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刘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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