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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应对“校闹”时,要为没有过错的教师撑腰?!

2016年01月13日 20:52:44 访问量:936
 编者按


继“医闹”之后,“校闹”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在部分媒体的报道中甚至呈“燎原”之势。作为学校教育中责任最重的教师,无疑是“校闹”的最大受害者,产生家校纠纷,板子总会习惯性地先打向教师。有错,当然要改要罚,甚至诉诸法律来解决。但是,也决不允许不分青红皂白就将矛头指向教师,更不能让教师挨了“闷棍”之后,申诉无门。那么,谁来保全教师的尊严?


给“校闹”套上法治与民主的缰绳

熊丙奇


为什么会有“校闹”?来自基层的教师说,是因为只要学生向家长“告状”,家长跑到学校追究责任,通常不管当事教师对错,学校最终都会让教师承担责任。按照这种处理问题的逻辑——越闹越得到重视,不闹才怪!对于目前的生存状态,许多教师颇有抱怨,自己的权益被漠视,照此发展下去,连正常的教学都难以继续:对违规、捣乱的学生视而不见,能不做的事尽量不做,担心惹事上身。

这些基层教师的“抱怨”,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当然,他们是站在教师角度来看“校闹”问题,如果从家长角度,“校闹”的产生,定会有另一番解释,诸如如果家长不去学校“闹”,问题就得不到处理,孩子的权益就会被侵犯。这两个角度的意见看似矛盾,但其实指向同一个问题,即在当前的办学环境中,如何保障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益。在我看来,行政治校而不是教育家治校,行政主导管理而不是民主管理,是导致教师和学生权益都没有得到重视的根源所在。

家长不闹得不到重视,那是因为家长委员会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如果有能够参与学校办学管理、监督和帮助家长维权的家长委员会,那么,家长完全可以向家长委员会反映问题,由家长委员会介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要求校方正视并处理问题。可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家长委员会的建设很不乐观,有的学校要么根本没有成立,要么成立了也只是摆设。由于没有能发挥作用的家长委员会,因此,家长在孩子出事、受到伤害后,就会找校方兴师问罪,而由于家长觉得自己是弱势的一方,通常采取的办法就是把事情“闹大”。

而学校以及学校的上级管理部门,又恰恰怕“闹大”。因此,面对家长的“吵闹”,有的地方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会下令学校尽快摆平以“息事宁人”,校方只好快刀斩乱麻地执行,不管教师对错,先对教师作出处理。不仅教师,校长也大抵如此。

更值得深思的是,为何这种处理问题的思路可以在学校畅通无阻?为何校长、教师没有责任却要承担责任?或者,至少应该基于公开、公正的调查来处理、追责,而不能为“息事宁人”而不顾青红皂白。这有两方面原因:

其一,没有严格依法治校,对于学生校园安全事故、师生矛盾和家校冲突,该诉诸法律的诉诸法律,属于教育范畴的归教育,按照事件的性质,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追究责任。但现在,法律问题并不走法律程序,甚至与教育和道德问题混为一谈,这确实无法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使得本应该对学生进行规则教育的地方,变得不讲规则。

其二,学校没有教师委员会,对办学事务、教育事务的处理,由行政说了算,教师没有决策权,许多时候连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也没有。在行政治校的办学模式中,教师只能听命行政。假如有教师委员会,对教师教育事务方面问题的处理,就应该由教师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共同组成独立的机构进行调查,举行听证会,而不是只听单方面的意见。在这种处理机制下,“校闹”便会失去土壤,或者说根本没有必要性——有畅通的渠道表达意见、维护权益,何须撕破脸皮吵闹呢?

概而言之,“校闹”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是,学校治理缺乏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只有推进依法治校,在中小学实行民主管理,完善教师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充分发挥教师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才能既保障办学者、教育者的权益,又保障受教育者的权益,才能构建和谐的家校关系。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学校,当为教师撑腰

张自恒


2015年5月24日上午,云南省昭通实验中学一名女教师被班上一个13岁男生的母亲在校园内打倒在地。2015年9月11日下午,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中心幼儿园发生一起校园暴力事件,造成一名教师肋骨骨折,肺部损伤,另外两名教师和一名保安受轻微伤。每个“校闹”的背后都不禁让我们义愤填膺,学校是传播文明的地方,哪里容得起家长随意到学校闹事,教师的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障?

作为教师,我们在教育孩子的时候,难免会与学生产生这样或那样的误会。但我们要及时化解这样的误会,同时也要教育学生,向家长汇报发生在学校的事情,要汇报完整,不要添油加醋,更不要掐头去尾。这样才能避免家长的误会,进而避免伤害教师事件的发生。

更为重要的是,学校在应对“校闹”时,要坚决地为没有过错的教师撑腰。

作为学校,在“校闹”发生之后,要积极主动地站出来,全方位调查清楚事件的原委,坚决地站在教师的立场上,维护教师的权益,做好教师的思想疏通工作及心理安慰工作等。如果是教师的错误,就要积极起到与家长之间的协调作用;如果是家长的错误,就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理直气壮地为教师说话,坚决不让任何损害教师权益的事情发生。

作为学校,在“校闹”发生之后,应该积极主动联络媒体,向媒体公开相关信息,力争取得媒体的支持,做公平公正的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也应向全体家长公开相关信息,取得家长的理解与支持。

作为学校,在“校闹”发生之后,更不应该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迫于某些压力,不问是非,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虽然“校闹”可以被“摆平”,但教师受伤的心却无法抚平。而且学校表现出的态度,并非仅仅影响一个受伤害的教师,影响的而是全体教师。有时候,学校的懦弱或者无为会助长一种社会劣习,即任何孩子在学校受到委屈,家长都可以到学校找教师评理,形成一次次的“校闹”,严重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作为学校,平时要多组织教师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让教师懂法,这是对教师最好的保护。许多事件的起因可能是因为教师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学生爱之深恨之切,结果对于那些捣乱不求进步的孩子,可能会生气,进而冲动。但教师懂法之后,在发火或者冲动之时,会联想到法律,可能态度会相对温和许多,由此“校闹”也就不会发生了。

(作者单位系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舟枕小学)


唯有顶层设计,方可“釜底抽薪”

杨启锋


近年来,由家校矛盾引发的各种原因的“校闹”不断横行于校园,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家长闹事,学校忍气吞声,这几乎是当前许多区域应对“校闹”的常态做法。令人担忧的是,一旦发生“校闹”,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一推了之,一味地将教师作为应对“校闹”的挡箭牌,将责任完全推向教师,动辄要求教师无原则地向家长道歉,甚至进行物质赔偿。管理者无端放大教师的过错和失误,让教师成为“替罪羊”和牺牲品,凸显出相关法律的缺位,尤其是校方应对能力的不足和欠缺。

长此以往,学校和教师俨然成为“校闹”们的出气筒,教师成为“弱势群体”,教师的职业尊严和荣誉感在“校闹”中化为乌有……“校闹”是校园和谐稳定的噪音,不仅闹走了良好的育人环境,更闹走了教育的公信力。一些学校和教师因“校闹”而被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无端地承受莫大的压力和非议,这在广大教师中产生了“多米诺骨牌效应”。许多教师在教学中总是小心翼翼、畏手畏脚,不敢严格管理学生,唯恐引火烧身,精力和心思也因此被分散,极大地影响了教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遏制“校闹”的泛滥和蔓延,学校不能“胳膊肘向外拐”,甚至对教师“过河拆桥”,应切实维护教师的正当权益,最大限度地关爱和保护教师,成为教师坚强的依靠和后盾。尤其对于那些无理取闹的家长,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要敢于理直气壮、义正辞严地说“不”,让闹事者在校园“无理寸步难行”。

从长远和深层次原因看,治理“校闹”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依法治理是正道。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校闹”进行“釜底抽薪”,标本兼治,做到“反客为主”,变被动为主动。

一方面,地方政府和教育管理部门要从顶层设计入手,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厘清学校、教师、家长三方在学生教育中的职责边界,推动“校闹”治理步入法治化轨道。加快引入独立于学校、教师、家长的家校矛盾纠纷第三方处置机制,成立由政法、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人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组成的“家校纠纷调处中心”,构筑多方治理体系,统筹协调处置“校闹”问题,将“校闹”从校园内移出。

另一方面,各级各类学校须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推进依法治校,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和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转。同时,要对家长“攻心为上”,依托家长委员会平台,及时主动地做好与家长的交流沟通,争取家长对教师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消除他们内心的不满情绪,建立民主、和谐的家校关系。

当然,杜绝“校闹”,学校还应关口前移,强化教师管理和师德建设,规范教学行为,有效避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发生,变“校闹”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筑起一道规避“校闹”发生的防护墙。

学校是教师和学生的乐园,不是“闹市区”,唯有多管齐下,从根本上治理,方可让“校闹”在校园内销声匿迹,还学校一方净土。

(作者单位系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渴口中学)


法规与举措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也就是说,从“教学”二字的表述即可明白,“校闹”也跟“医闹”一样,从2015年10月1日起入刑。

☆日前,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草案共7章62条,突出了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责任认定、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健全校园责任险以及事故纠纷的处置等。

☆2015年,四川省成都市积极广泛开展尊师重教和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活动的宣传,同时积极探索制定《成都市家校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范家校纠纷处理程序,引导家长理性维权,并由市司法部门与教育部门联合探讨,成立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专业、权威的方式,逐步调解、化解各种问题,从而保障各方应有的法律权益。此外,还应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学生平安保险,提高保险赔付额度,强力推行校方责任险。

文章来源:中国教师报

编辑:刘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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